全面筑牢中國國家公園體制建設法治根基
(轉載自中國綠色時報)
在我國啟動國家公園體制改革10周年之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于9月12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國家公園法》制定出臺,是我國國家公園體制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成果,將為新時代高質量建設國家公園提供更加全面、更為堅實的法治保障,對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促進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國家公園建設是“國之大者”。中國實行國家公園體制,目的是保持自然生態系統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安全屏障,給子孫后代留下珍貴的自然資產。建立國家公園體制,是我國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制度創新。習近平總書記始終高度重視,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國家公園建設,在各地考察調研過程中多次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為國家公園建設把脈問診、掌舵領航,強調要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有序推進生態移民,適度發展生態旅游,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
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科學指引下,歷經十余年不懈努力,我國國家公園體制試點全面完成、制度框架基本建立、首批5個國家公園正式設立運行,實現了從初步探索到全面推進的歷史性轉變。在實踐探索中,我國國家公園建設堅持生態保護第一,嚴格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明顯提升;堅持共建共享、造福于民,生境修復和民生改善實現雙贏;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逐步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國家公園制度體系“四梁八柱”基本形成。我國國家公園建設取得的顯著成就、積累的成功經驗已成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要標志性成果之一,迫切需要通過立法予以系統固化。
制定出臺《國家公園法》,依法加強國家公園保護和管理,是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生動實踐,是豐富和完善我國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的重大舉措,是統籌推進國家公園高水平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迫切需要,是助力美麗中國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客觀要求。在全面總結我國國家公園設立、保護、管理等成功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正式出臺《國家公園法》,對國家公園建設全過程全體系作出系統、科學的法律規范,明確了國家公園的布局和設立、保護和管理、規劃和監測、參與和共享、保障和監督、法律責任等要求,進一步完善了國家公園管理措施,必將有力推動我國國家公園建設沿著法治軌道行穩致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全面組織實施好《國家公園法》,加強法律實施監督,為國家公園建設注入強大法治力量,是新時代全面推進國家公園建設面臨的首要任務。林草系統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公園法》,準確把握這部法律的精神實質和實踐要求,以更加務實有力的舉措,加快推進國家公園建設。要通過規劃來管控,依法規范秩序,在空間上對國家公園區域內人類活動進行統一布局和規范管理;要通過項目來修復整體生境,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與自然恢復相結合,一體修復保護對象棲息地生境和生態廊道等;要通過機制來促進民生改善,讓老百姓得實惠,努力實現生態保護與生態富民雙贏。
用法治力量為國家公園建設保駕護航,譜寫美麗中國建設新篇章。隨著《國家公園法》的深入實施,我國國家公園建設必將在法治軌道上更好地實現高水平保護與高質量發展,全面開創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建設嶄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