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林草碳匯價值實現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轉載自中國綠色時報)
當前,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正在經歷深刻變革,國際碳市場規則日益趨向嚴格、透明與務實。《巴黎協定》第六條確立的國際碳信用合作新框架,對高質量、可追溯碳信用需求迫切,也為“基于自然的解決方案”創造了廣闊空間。森林、草原、濕地等生態系統作為重要的“綠色碳庫”,其碳匯價值的實現,不僅是我國達成“雙碳”目標的戰略支撐,也是推動生態產品價值轉化、助力鄉村振興的關鍵路徑。立足新形勢、新要求,亟須系統謀劃,穩步推進林草碳匯價值實現邁向高質量新階段。
全球高質量碳匯需求持續升溫
國際自愿碳市場正經歷結構性轉變。市場偏好從傳統的避免排放類項目,逐步轉向具有長期固碳潛力的清除類碳信用項目。2025年,全球清除類碳信用交易量創歷史新高,自然解決方案碳信用價格顯著高于普通減排項目。以谷歌、微軟等為代表的全球領軍企業聯合發起碳清除“共生聯盟”,明確承諾優先采購高完整性碳信用,清晰地傳遞出市場對高質量碳匯的強勁需求與溢價認可。
我國擁有全球最豐富的林草碳匯資源,年碳匯量超過12億噸,位居世界首位。這一堅實的生態本底,為我國在全球碳定價體系中贏得主動、實現生態價值轉化奠定了堅實基礎。
國內多元化路徑在多地探索
近年來,我國圍繞林草碳匯價值實現,初步形成了多層次、多樣化的實踐模式。
國家核證自愿減排(CCER)機制是主渠道。林業碳匯項目已經成為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成功登記的案例驗證了CCER機制下林業碳匯項目開發全流程的可行性,能夠為市場提供合規、可信的碳信用產品。
地方創新機制“林業碳票”作為補充。為破解集體林地塊細碎、開發成本高、權屬復雜的難題,一些地區創新實踐“林業碳票”機制,對經審核的碳匯量發放具有收益權的憑證。這一自下而上的創新被納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目前在全國30余個省市縣試點,成為激活集體林碳匯資源的有益探索。
區域性平臺與品牌化建設塑造優勢。一些地區通過構建林業碳匯資源“一張圖”、建立地方標準方法學、出臺專門管理辦法、搭建交易平臺,推進碳匯資源的數字化管理和市場化運營,將區域生態優勢轉化為品牌價值和經濟效益。
“碳匯+”融合模式拓展應用場景。碳匯價值實現正超越單純的交易范疇,與碳中和、金融、司法、公益等領域深度融合,大型活動碳中和、碳匯收益權質押貸款、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認購、企業社會責任抵消等場景不斷涌現,為碳匯價值實現注入了新動能。
價值實現機制面臨多重挑戰
盡管探索成效初顯,但林草碳匯價值實現仍面臨多重挑戰。
一是環境完整性存疑。部分項目,尤其是地方性探索,在額外性論證、基線設定和長期監測方面尚不夠嚴謹,存在虛假碳信用風險,易引發“漂綠”質疑,損害市場公信力。
二是資源本底與權屬問題突出。項目開發常受困于“歷史無林地”證明難獲取、森林資源調查數據薄弱等問題。在集體林權“三權分置”背景下,經營權流轉不規范、登記不完善,導致碳匯權益歸屬不清,阻礙項目推進。
三是市場碎片化與流動性不足。全國統一的CCER市場尚處發展初期,地方碳票等機制各自為政,市場分割嚴重,導致碳匯資產難以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流通、形成合理公允定價。
四是技術支撐能力有待加強。碳匯監測與精準計量技術成本高、難度大,面向不同類型生態系統和經營模式的精準方法學仍不完善,尤其缺乏適用于中小經營者的低成本、快速監測技術解決方案。
五是利益分配機制尚不健全。碳匯收益如何在林農、集體、企業、地方政府等多方主體之間,實現公平、合理且可持續的分配,尚缺乏明確的規范指引,影響了基層參與的積極性。
構建高質量碳匯價值實現體系
推動林草碳匯價值實現行穩致遠,必須堅持質量優先、誠信為本、科技賦能、惠民共享的原則,系統性構建高質量發展體系。
第一,筑牢制度根基,提升碳匯信用質量。加快完善并動態更新國家林草碳匯方法學體系,補充可持續森林經營以及草原、濕地等領域的方法學,積極推動國內標準與國際高標準接軌。嚴格執行項目開發、審定、核查、登記的全流程監管,筑牢市場誠信的生命線。
第二,深化產權改革,夯實資源管理基礎。加快推進集體林地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規范經營權流轉。鼓勵以合作社、聯合體等形式整合零散資源,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同時,加強森林資源與碳匯本底調查,建立權威、動態的數據庫。
第三,推動市場聯通,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在持續做大做強CCER市場的同時,研究探索地方碳票等機制與CCER的銜接互認路徑。鼓勵區域性交易平臺與全國市場對接,促進碳匯產品在全國范圍內合規流通和高效配置。
第四,強化科技賦能,創新監測與管理工具。大力推廣衛星遙感、無人機、物聯網、區塊鏈等數字化技術應用。支持科研機構與科技企業開發適用于中小經營主題體的輕量化、低成本監測工具包,培育健康的碳匯服務產業生態。
第五,完善收益分配,實現生態惠民共贏。研究制定林業碳匯收益分配指導性意見,明確各方比例與分配方式,優先保障實際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建立收益反哺機制,形成“保護—增值—再投資”的良性循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