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第十屆紀委向省第十一次黨代會的工作報告》名詞解釋
1.“九個嚴禁”:一是嚴禁拉幫結派,對搞團團伙伙、結黨營私的,一律給予紀律處分;二是嚴禁拉票賄選,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一律排除出人選名單或者取消候選人資格,并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賄選的依法處理;三是嚴禁買官賣官,對以謀取職務調整、晉升等為目的賄賂他人或者收受賄賂的,一律先停職或者免職,并依紀依法處理;四是嚴禁跑官要官,對采取拉關系或者要挾等手段謀取職務或者職級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五是嚴禁造假騙官,對篡改、偽造干部檔案資料的,一律對相關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六是嚴禁說情打招呼,對搞封官許愿或者為他人提拔重用說情打招呼的,對私自干預下級干部選拔任用的,一律記錄在案,情節嚴重的嚴肅追究責任;七是嚴禁違規用人,對突擊提拔調整干部、超職數配備干部和違反規定程序選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無效,并視情節對相關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八是嚴禁跑風漏氣,對泄漏、擴散涉及換屆人事安排等保密內容的,一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九是嚴禁干擾換屆,對造謠、誣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選舉權的,一律嚴厲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約法三章”“三個一律”:那個地方出了問題,就追究這個地方黨委書記的責任;哪個部門出了問題,就追究這個部門一把手的責任;那個環節出了問題,就追究這個環節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一律快查嚴辦,一律通報曝光,一律上追一級。
3.“七個有之”:一些人無視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為了自己的所謂仕途,為了自己的所謂影響力,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的有之,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的有之,搞匿名誣告、制造謠言的有之,搞收買人心、拉動選票的有之,搞封官許愿、彈冠相慶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陽奉陰違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議中央的也有之。
4.“五個必須”:一是必須維護黨中央權威,決不允許背離黨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聽從黨中央指揮,不得陽奉陰違、自行其是,不得對黨中央的大政方針說三道四,不得公開發表同中央精神相違背的言論。二是必須維護黨的團結,決不允許在黨內培植私人勢力,要堅持五湖四海,團結一切忠實于黨的同志,團結大多數,不得一人劃線,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別活動。三是必須遵循組織程序,決不允許擅作主張、我行我素,重大問題該請示的請示,該匯報的匯報,不允許超越權限辦事,不能先斬后奏。四是必須服從組織決定,決不允許搞非組織活動,不得跟組織討價還價,不得違背組織決定,遇到問題要找組織、依靠組織,不得欺騙組織、對抗組織。五是必須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不得縱容他們影響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預日常工作運行,不得默許他們利用特殊身份謀取非法利益。
5.“三超兩亂”:深入治理超編制限額進人,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超范圍分設黨政職務,隨意按年齡劃線調整配備干部,違反規定程序亂進人的問題。
6.“一網兩微”:省紀委三湘風紀網、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其中官方微信在全國15家省級紀檢監察政務微信中排名第一。
7.“十條禁令”:嚴禁違規收送月餅、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電子紅包等;嚴禁違規公款吃喝;嚴禁違規發放津補貼或福利;嚴禁借各種名義組織和參與用公款支付的旅游、度假和高消費健身、娛樂活動;嚴禁違規使用公車或向其他單位和個人借車;嚴禁違規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嚴禁違規舉辦節日慶典活動;嚴禁參與賭博活動;嚴禁出入私人會所;嚴禁向下級機關單位或企事業單位轉嫁、攤派和報銷費用以及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8.“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是第一種形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是第二種形態;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是第三種形態;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是第四種形態。
9.“三轉”:紀檢監察機關轉職能、轉方式、轉作風。
10.“三個區分開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