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 索引號:430S00/2025-008219
- 發布機構:
- 發文日期: 2025-01-10 17:19
- 名稱:《關于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讀
近日,湖南省林業局、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自然資源廳、湖南省交通運輸廳、湖南省農業農村廳等7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推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自2025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的需要。中央《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案》和《湖南省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均明確要求“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但有些內容只是原則上的要求,需要出臺更為具體的舉措,確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落地落實。二是貫徹落實農村林地管理改革專班第一次會議精神的需要。今年7月30日召開的農村林地管理改革專班第一次會議明確要求,要圍繞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林改四問”,做到每一問都至少有一個配套政策,建立“1+4+N”的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政策體系,并要求圍繞“單家獨戶怎么辦”,就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制定一個文件。三是盤活森林資源發展林業經濟的需要。分山到戶后,林農對集體林地的承包經營權等權利得到了保障,但也出現了林權碎片化、產出效益低等問題,林農經營林地的積極性不高,甚至很多林地被疏于經營,未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效益。從實踐情況看,凡是進行了流轉并實現規模經營的林地,其產出效益要遠高于林農分散經營的效益。為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促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二、主要內容
主要包括7項措施,分別是:培育林業適度規模經營主體,完善價值評估機制,推動集體林權流轉交易,支持組建林權收儲機構,開展國有林場帶動集體林經營試點,建立健全培育培訓制度和加大扶持保障力度。上述7項措施分別對應解決規模經營主體市場參與度較低問題、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認定難的問題、集體林權流轉交易規則不健全問題、經營主體和金融機構對集體林權貸款信心不足問題、國有林場優勢無法在帶動集體林經營中充分發揮問題、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從業者業務和政策水平提升渠道窄的問題、林業產業用地和道路建設需求無法保障問題、財政支持不足問題、以及服務市場主體不夠等問題。
三、創新舉措
1.創新提出了破解林權價值評估難的方法路徑。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流轉是關鍵,而流轉必然涉及到資源或者林權價值的認定,這是林權流轉和林權貸款的前提。為解決森林資源資產價值認定難的問題,《若干措施》就完善森林資源價值評估機制提出了具體舉措:一是明確支持和引導評估機構開展森林資源資產和林權價值評估業務,穩固原有評估渠道;二是鼓勵各地建立由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牽頭,銀行、保險機構、物價部門、收儲機構等多方參與的森林資源資產和林權價值評估機制,創新評估方式;三是支持各地林業主管部門下屬的具有林業資源調查資質的專業機構開展評估咨詢業務公益性服務,其出具的森林資源資產或者林權價值評估咨詢報告可作為林權合作、入股、流轉、抵押的價值認定依據,以公益性服務拓寬林權評估途徑。
2.明確了林權收儲機構建設與管理的工作舉措。要推動集體林在更大范圍內實現規模經營,就需要引導和吸引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進山入林,同時解決融資難等問題。根據調研以及懷化市會同縣以及福建省等地實踐經驗看,建立集體林權收儲機構是很受歡迎且效果較好的一項舉措。為此,《若干措施》就鼓勵和支持組建收儲機構提出了具體舉措:一是明確支持林業專業大戶、家庭林場、集體林場、股份合作林場、林業專業合作社等林業經營主體作為林權收儲機構開展集體林權收儲業務;二是鼓勵有條件的設區市、自治州和林業大縣依托國有林場、國有林業企業設立擔保基金組建林權收儲機構;三是支持其他社會資本依法成立混合所有制或者民營林權收儲機構;四是支持融資擔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與林權收儲機構合作開展集體林權收儲擔保業務。為切實積極穩妥推進集體林權制度創新,《若干措施》明確了實施林權收儲機構資格審查和動態管理制度,申請成為林權收儲機構的林業經營主體要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進行流轉資格審查,然后由省林業局進行認定并納入全省統一的林權收儲機構名錄庫,實行名單動態管理。
3.開展國有林場帶動集體林經營試點建設。國有林場具有獨特的人才、技術和管理等優勢,而集體林經營恰恰非常缺乏人才、技術和專業的經營管理知識。在當前大部分國有林場列入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背景下,如何激發國有林場職工經營森林、發展林業的積極性成為各地需要考慮的問題。為此,《若干措施》就落實中央和省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部署,提出開展國有林場帶動集體林經營試點建設,探索和積累經驗,以此帶動集體林業高質量發展,并擬選擇3-5個國有林場探索林票制度和經營性收入分配激勵機制。


